昨日,《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並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築玻璃幕牆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辦法》明確建築玻璃幕牆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建築玻璃幕牆爲單一所有權人所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爲該所有權人;建築玻璃幕牆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爲全體共有人。建築玻璃幕牆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並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根據《辦法》,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對建築物采用玻璃幕牆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禁止包括兩類情形:1.禁止在建築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牆。2.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築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牆。對于以下區域需要在二層以上安裝玻璃幕牆的,應當采用安全夾層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並設置防護設施:1.處于人流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築物;2.臨街建築;3.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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